(2015)龙商初字第7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陈宇翔与姚启坤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宇翔,姚启坤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商初字第735号原告:陈宇翔,男,汉族,居民,住龙口市。委托代理人:付伟,龙口市东莱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启坤,男,汉族,居民,住龙口市。案由:信用卡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宇翔诉被告姚启坤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姚启坤的起诉。本院认为:起诉与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自行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宇翔撤回对被告姚启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58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宋玉娟人民陪审员 刘家树人民陪审员 李武善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晓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