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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行立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李志伟与吉林省司法厅、吉林省公安厅安康医院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年朝行立字第00037号(2015)朝行立字第37号起诉人李志伟,男,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2015年10月20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李志伟的起诉状,起诉吉林省司法厅、第三人吉林省公安厅安康医院,要求判决1、认定被起诉人对起诉人投诉第三人违法鉴定拖延不答复的行为违法;2、判决被起诉人对第三人违法鉴定处罚。经审查,本院认为,吉林省司法厅对起诉人李志伟上访要求吉林省司��厅对吉林省安康医院2011年8月作出违法鉴定给予行政处罚,吉林省司法厅2015年7月14日已作出了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李志伟诉请核心问题是要解决鉴定问题,其已通过2014年民事诉讼由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另行作出了鉴定得到解决,吉林省司法厅对其上访问题是否答复如何答复或对答复不服,对起诉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李志伟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状,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晓颖审 判 员  王晓光人民陪审员  王玉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艳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