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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前执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闫文庭申请执行谢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文庭,谢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前执字第721号申请执行人闫文庭,男,44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谢义,男,51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本院在执行闫文庭申请执行谢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乌前民初字第2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苗 旺审判员  曹 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