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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王商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袁某与李某某、徐某甲 、苑某某、徐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李某某,徐某甲,苑某某,徐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曲王商初字第130号原告袁某,女,。被告李某某,男。被告徐某甲,女。被告苑某某,男。被告徐某乙,女,。原告袁某诉被告李某某、徐某甲、苑某某、徐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徐某甲、苑某某、徐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某诉称,我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苑某某、徐某乙,苑某某、徐某乙是夫妻关系。2014年1月12日被告因公司资金紧张向我借款5万元,被告李某某、徐某甲自愿为借款人担保,并承诺偿还借款及利息等费用。四被告当日书写借条,借期三个月。借款到期后四被告没有偿还借款,经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四被告偿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某某、徐某甲、苑某某、徐某乙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苑某某、徐某乙是朋友关系,被告苑某某与徐某乙是夫妻关系。被告徐某乙为曲阜市双龙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的住所地在曲阜市吴村镇。2014年1月12日被告苑某某、徐某乙因公司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5万元。被告李某某、徐某甲是夫妻关系,被告李某某、徐某甲自愿在该借款合同担保条款上签名为被告苑某某、徐某乙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该笔借款借期三个月,自2014年1月12日起至同年4月11日止,双方未约定利息。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借款,被告未偿还。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四被告偿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上述事实有借款合同,原、被告身份证明及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袁某与被告苑某某、徐某乙的借款合同,被告李某某、徐某甲自愿为被告苑某某、徐某乙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均是原、被告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均已形成借贷、保证关系。被告苑某某、徐某乙应当依约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李某某、徐某甲为该笔借款的保证人,应当履行连带保证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的诉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苑某某、徐某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袁某人民币5万元,并支付给原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起诉之日即2015年6月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届满之日止,以借款金额5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础利率计算)。二、被告李某某、徐某甲对该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追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00元,由被告李某某、徐某甲、苑某某、徐某乙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宫同科审 判 员  孔德法人民陪审员  孔令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苏凡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