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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行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宁兆荣诉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拆迁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兆荣,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固行初字第122号原告宁兆荣,男,汉族,1957年11月15日出生,宁夏固原市人,高中文化,农民,住固原市原州区。被告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固原市原州区。法定代表人房正纶,男,区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兆荣诉被告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拆迁行政补偿一案中,原告宁兆荣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兆荣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兆荣撤回起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兆荣负担。审 判 长  谢国兵审 判 员  张风兰代理审判员  柳 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柏普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