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诸执字第0130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山东诸城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李金胜、孙玉莲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01308-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兴华东路39号。被执行人李金胜。被执行人孙玉莲。被执行人王桂军。被执行人陈玉云。被执行人王桂华。被执行人倪策英。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金胜、孙玉莲、王桂军、陈玉云、王桂华、倪策英其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63434.46元,未执行标的额为163434.46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诸昌商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执行员 赵光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