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阳法执字第220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廖某明、刘某雯犯诈骗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某明,刘某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阳法执字第2205-3号被执行人廖某明,男,汉族,1983年3月7日出生,小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被执行人刘某雯,女,198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惠东县。本院受理的被执行人廖某明、刘某雯犯诈骗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惠阳法刑二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告人廖某明处罚金人民币20000,应承担执行费200元;被告人刘某雯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应承担执行费50元。逾期,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刑事审判第二庭移交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惠阳法执字第2205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均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情况进行了调查,均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本院依法分别将被执行人廖某明、刘某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惠阳法执字第2205号案的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醒非审判员 钟新华审判员 黄智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娴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