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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仲保字第00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无锡建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宏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仲裁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无锡建昊混凝土有限公司,无锡市宏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仲保字第0080号申请人:无锡建昊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西漳村。法定代表人:孔德行,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无锡市宏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江海西路金山北私营工业园内a区2号。法定代表人:金华兴。申请人无锡建昊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无锡市宏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19日向无锡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向该委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宏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万元或查封其他价值70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无锡建昊混凝土有限公司为上述财产��全申请提供了担保。无锡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将该申请提交本院处理。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无锡建昊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宏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万元或查封其他价值70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毛云彪审 判 员  王昌颖代理审判员  韦 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贺骁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