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执字第10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毛建源与周国建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崇执字第1085号申请执行人毛建源。被执行人周国建。原告毛建源与被告周国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的(2015)崇民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书:1、周国建对(2013)锡滨马民初字第0191号民事判决书中顾小兵负担的债务及受理费4480元、公告费56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周国建承担上述债务后,有权向顾小兵追偿。2、诉讼费2188元由周国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中,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询我市主要银行、产权监理处、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及工商行政管理局,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崇民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许正平代理审判员 冯德珍代理审判员 黎 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苏 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