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重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刘华山与徐海龙、吕学英、耿新、时蕾拖欠水泥款纠纷一审补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重字第9-1号本院2015年9月30日对原告刘华山与被告徐海龙、吕学英、耿新、时蕾拖欠水泥款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北民重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中,书写上有错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将(2015)北民重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第1页第3行“(2014)北民重字第9号”补正为“(2015)北民重字第9号”。审 判 长 许 蕊人民陪审员 冯昌华人民陪审员 李明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冯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