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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重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刘华山与徐海龙、吕学英、耿新、时蕾拖欠水泥款纠纷一审补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重字第9-1号本院2015年9月30日对原告刘华山与被告徐海龙、吕学英、耿新、时蕾拖欠水泥款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北民重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中,书写上有错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将(2015)北民重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第1页第3行“(2014)北民重字第9号”补正为“(2015)北民重字第9号”。审 判 长  许 蕊人民陪审员  冯昌华人民陪审员  李明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冯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