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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执字第016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启东市广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龚健军、高永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启东市广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龚健军,高永旺,龚健,盛建平,龚甚丹,倪健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启执字第01660号申请执行人启东市广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南阳镇。法定代表人陆超,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龚健军。被执行人高永旺。被执行人龚健。被执行人盛建平。被执行人龚甚丹。被执行人倪健良。申请执行人启东市广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龚健军、高永旺、龚健、盛建平、龚甚丹、倪健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启东市人民法院���2015年3月13日作出的(2014)启商初字第13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龚健军、高永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启东市广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10日起至2014年10月14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自2014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8%计算)。被执行人龚健、盛建平、龚甚丹、倪健良对龚健军、高永旺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2828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247480元及其利息,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龚健、盛建平、龚甚丹名下上海市临平路133弄3号名义2902室房产、龚甚丹名下上海市杨浦区霍山路699弄11号房产、龚甚丹名下启东市汇龙镇东方���座706室、龚甚丹名下启东市汇龙镇申港城103号别墅、龚甚丹名下启东市汇龙镇银州小区23号401室402室已被本院诉讼保全,查封期限为2014年11月14日至2016年11月13日。经向银行机构、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5年10月19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要求协商处理,鉴于此,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双方当事人协商处理,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双方当事人达成协商处理协议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启商初字第13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 杰执行员 袁 亮执行员 施 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雪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