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民初字第50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党某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凉民初字第5076号原告党某某被告徐某原告党某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党某某、被告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党某某诉称,我和被告于2006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并谈婚,随后2006年9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可,于2008年7月4日生育一男孩。结婚三、四年后,因被告不尽家庭义务,对孩子的生活不闻不问,对丈夫不负责任,经常与其他男子有不正当往来,导致双方感情逐渐恶化,且被告长期不回家居住,被告的行为导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再无和好可能。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由原告告抚养,被告支付孩子抚养费每月600元。被告徐某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很好。被告与其他男子没有不正当关系,对原告和孩子也很关心,陪着原告到兰州看病,从孩子出生后,一直都是由被告在照顾孩子的生活起居。被告曾经因为还原告发生争执而离家一个月,但很快就返回家中,并没有影响夫妻感情。现我们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原告提起诉讼,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党某某与被告徐某于2006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同年9月19日在凉州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08年7月4日生育一男孩。原、被告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离家出走一个月后回家居住。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的陈述及结婚证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党某某与被告徐某系自愿登记结婚,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已建立起夫妻感情,且生育有子女,导致离婚的原因属于家庭琐事,只要双方互相关心、互相信任,双方夫妻关系仍能和好。为了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党某某与被告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党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劲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查银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