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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民初字第005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初字第00544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被告:魏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以其已与被告魏某某协议办理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方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延静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