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枞民诉前调字第005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方学军与胡欣、何胜利买卖合同纠纷诉前调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方学军,胡欣,何胜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诉前调字第00568号原告:方学军,男,1981年12月22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告:胡欣,男,1980年12月16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何胜利,男,1979年10月29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方学军与被告胡欣、何胜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方学军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胡欣、何胜利不同意调解,方学军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学军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学军撤回诉前调解。审 判 员 许明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代) 杨 欢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