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浙丽商终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行与丽水市天仁门窗装璜有限公司、兰向彪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丽商终字第4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丽水市天仁门窗装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兰向彪,执行董事。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向彪。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行。诉讼代表人:张旭,行长。原审被告:丽水市华田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祖庆,执行董事。原审被告:王祖庆。原审被告:黄莉芸。上诉人丽水市天仁门窗装璜有限公司、兰向彪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行、原审被告丽水市华田商贸有限公司、王祖庆、黄莉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莲都区人民法院(2015)丽莲商初字第14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逾期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光明审 判 员 吴金花审 判 员 唐弋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叶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