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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民初字第24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吴江市水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包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民初字第2411号原告吴江市水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鲈乡南路48号。法定代表人俞玉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永根,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包清。本院在审理吴江市水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包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市水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水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市水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5元,由原告吴江市水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姚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蔡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