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执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段晓英与付乐亮、孙文英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晓英,付乐亮,孙文英,王守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457号申请人:段晓英。被执行人:付乐亮。被执行人:孙文英。被执行人:王守胜。申请执行人段晓英与被执行人付乐亮、孙文英、王守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寿光市人民法院(2014)寿民初字第156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付乐亮、孙文英、王守胜在银行的存款511264.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西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珊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