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汾民初字第009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王孝维与张雪荣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孝维,张雪荣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汾民初字第00981号原告王孝维。被告张雪荣。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孝维与被告张雪荣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孝维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雪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孝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雪荣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孝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孝维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媛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洪善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