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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汾民初字第009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王孝维与张雪荣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孝维,张雪荣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汾民初字第00981号原告王孝维。被告张雪荣。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孝维与被告张雪荣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孝维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雪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孝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雪荣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孝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孝维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媛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洪善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