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8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金显双与温州天淇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显双,温州天淇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890号原告:金显双。被告:温州天淇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大全。原告金显双诉被告温州天淇立信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24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3年9月1日起至债务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2年7月,被告向原告购买网络设备。2013年8月19日,双方经结算,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124000元,承诺同年8月31日偿还,由被告出具欠条一份。后被告一直未偿付货款,原告为此提起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温州天淇立信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金显双货款人民币1240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13年9月1日起至债务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65元,减半收取1532.5元,由被告温州天淇立信息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 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梦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