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23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沙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391号原告:沙某,男,汉族,1983年1月23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杨某,女,汉族,1981年10月18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沙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沙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属于行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沙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光 大代理审判员 李 牧 哲人民陪审员 蒋 丽 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盛邦96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