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刑执字第11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刘红卫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红卫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商刑执字第1131号罪犯刘红卫,现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服刑。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3日作出(2014)虞少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红卫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刘红卫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13日作出(2014)商少刑终字第39号刑事裁定书,准许上诉人刘红卫撤回上诉。宣判后,2014年6月5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后,于同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经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刘红卫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个月。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3年9月份,被告人刘红卫借朱长山125000元现金。2013年11月份,朱长山向刘红卫要账时,刘红卫通过小广告购买假房产证一本给其作抵押。罪犯刘红卫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狱纪,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2次。该犯只参加了最后1次半年罪犯改造评审,鉴定结果为优秀。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刘红卫减刑,确已经过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表、罪犯减刑审核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管教干警刘红光及同监区罪犯张书启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刘红卫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红卫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自2013年12月3日起至2015年11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时见业审判员 肖玉学审判员 谢劳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良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