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中刑执字第004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吴强减刑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和中刑执字第00446号罪犯吴强,男,198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和田市迎宾路***号,现在于田监狱服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于1988年2月15日以(2013)和市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千元(未履行)。刑期至2017年3月17日止。。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监狱于2015年10月10日以罪犯吴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监狱向本院出示了罪犯吴强的《罪犯减刑审核表》、《奖惩材料》、《评审材料》等证据,用以证明罪犯吴强在近期改造中的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强在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能深挖自己的犯罪思想根源;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改造行为,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积极参加思想、职业技术教育,各项考核成绩优良,2015年上半年罪犯计分考核605分,获得奖励53分。做好监督任务,积极向民警汇报有关危安犯的违规行为。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7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4年4月、2014年11月、2015年4月、2015年7月共获得季度表扬4次。本院认为,罪犯吴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强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裁定之日起至2016年8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红辉审 判 员 李京玉代理审判员 王红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建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