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肇端法刑初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邓某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肇端法刑初字第597号公诉机关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7月1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肇庆市端州区看守所。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肇端检刑诉(2015)5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17日19时许,公安干警在肇庆市端州区桥北路桥西停车场东门门口抓获被告人邓某,在其身上搜获五叶神烟盒一个,内有白色粉末状物体一大包(共净重46.0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邓某供述该物品系毒品“冰毒”。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建议判处其一年六个月至两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物证照片,涉案物品称量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毒品检验鉴定报告及入库清单,抓获经过及户籍资料,现场检测报告书,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邓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7日起至2017年10月1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二、随案移送的手机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粉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华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