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执字第28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苏艳申请执行韩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艳,韩美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2897号申请执行人:苏艳,女,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万业家园。被执行人:韩美玲,女,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百姓家园。关于申请执行人苏艳与被执行人韩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己立案执行。本院作出(2013)东执字第289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韩美玲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骄路房产一处。现因查封期限即将届满,申请执行人申请继续查封上述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韩美玲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骄路房产一处;二、继续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可以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期限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 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新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