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民二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山市江源区顺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张守峰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山市江源区顺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张守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民二初字第160号原告(反诉被告):白山市江源区顺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白山市江源区石人镇。法定代表人:张行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盛,系吉林乾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洪峰,住白山市。被告(反诉原告):张守峰,司机,住白山市。委托代理人:潘振东,系吉林东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白山市江源区顺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张守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白山市江源区顺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盛、张洪峰,被告(反诉原告)��守峰及其委托代理人潘振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白山市江源区顺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称:2012年6月26日,白山市江源区顺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守峰签订承包经营合同书。合同约定,张守峰承包吉-F231**经营江源至白山客运,经营期限2012年6月26日至2018年6月25日。2014年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公布《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第2.3条规定:载客汽车应当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根据该办法吉林省颁布了《吉林省道路运输卫星定位系统使用管理规定》,该规定第2.8条规定:班车客运应当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否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年度审验时应暂停车辆经营资格审验。张守峰拒不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白山市江源区顺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为张守峰垫付GPS安装费2200元;张守峰经营期间拖欠��包费1575元。根据双方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书,张守峰构成违约。为此,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收回经营线路;要求张守峰给付安装GPS费用2200元、承包费及代缴的各项费用1575元并将其车辆从白山市江源区顺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迁出。张守峰答辩并反诉称:张守峰与白山市江源区顺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6月26日签订承包经营合同书。合同约定,张守峰承包经营江源至白山客运,经营期限为2012年6月26日至2018年6月25日。但白山市江源区顺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吉林省运输管理局关于做好班线客车、旅游客车和包车客车卫星定位系统升级改造工作的通知》的规定,要求将张守峰车辆导航系统升级,不升级就将张守峰的车辆停运,并于2015年4月7日擅自终止合同将张守峰车辆停运。张守峰认为,自己所营运的车辆不属于通知规定要求的“三客”���围,白山市江源区顺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不应强行要求张守峰升级导航系统,无故终止张守峰经营。张守峰已于2015年4月25日将车辆导航系统升级,但白山市江源区顺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仍未将车辆恢复营运。白山市江源区顺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应赔偿损失。张守峰2009年购车至今一直租赁白山市江源区顺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车库。每年租赁费3000元。2014年,白山市江源区顺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为省税费将租赁费收据变为取暖费收据,但未改变双方的租赁关系。租赁合同未到期,要求腾让车库没有依据。综上,反诉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并按每天186.16元的标准赔偿车辆营运损失、按每天108.59元的标准赔偿两人误工费至恢复营运之日;继续使用车库。白山市江源区顺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针对反诉辩称:张守峰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不能成立,双方应解��该合同,张守峰拒不安装GPS及未按照合同约定交纳承包费用构成违约,白山市江源区顺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张守峰自己私自将车辆存放车库中不去经营,即便有损失也是由其自身造成的,与白山市江源区顺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无关;双方对租赁车库没有书面租赁合同,应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白山市江源区顺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随时有权解除合同,且张守峰在此期间没有向白山市江源区顺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交纳租赁费,只交纳了6个月取暖期的取暖费,所以应解除租赁合同。经本院审理查明:2012年6月26日,白山市江源区顺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守峰就×××客运经营权承包经营事宜签订《承包经营合同书》。合同约定,经营承包江源-白山客运。经营期限2012年6月26日起到2018年6月25日止。张守峰必须在当月前三天缴纳当月的承包费和代缴的保证金。白山市江源区顺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对张守峰加强遵纪守法、安全生产教育和岗前业务培训,贯彻国家运输政策,并实施监督检查,有权处理一切违纪、违规的人和事,直至终止合同和扣除押金,因此解除合同,白山市江源区顺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张守峰拖欠承包租金及各种合理缴费超过半月停车。解除合同的条件“1.发生不可抗拒的变故,任何一方虽无过失,但无法使合同继续进行的。2.乙方(张守峰)严重违约损害企业利益的。3.乙方严重违约,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4.如因乙方过错,导致甲方(白山市江源区顺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乙方不能及时赔偿甲方损失,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签约后,张守峰的×××客车按约定线路经营白山-江源客运。张守峰使用白山市江源区顺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车库每个取暖��交纳取暖费3000元,2014年至2015年取暖期的取暖费已交付。张守峰已交清2015年3月份前的承包费用。2015年3月末,双方为×××客车运营性质和GPS的安装发生争议。4月10日,白山市江源区顺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在张守峰使用的车库门贴通知一份,内容为“×××车:限你车在2015年4月15日前把车库倒出来,将车开出公司,并将车籍转出公司。”。4月25日,×××车GPS安装完毕。张守峰因欠安装费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张红峰人民币贰仟贰佰元整。¥2200.00元。2015年4月29日还清。”。另查明:张守峰是×××客车的实际所有人及驾驶员,2015年3月30日,张守峰因病在白山市医院住院治疗,×××客车便停在车库。4月13日因办理出院手续需要身份证,其到车库取身份证时发现车库锁被焕,张守峰从白山市江源区顺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林书记处拿到被换锁的钥匙后,将门锁换成原来的后又将新锁及新锁的钥匙一并交还林书记。×××客车停运至今。本院认为:白山市江源区顺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守峰就×××客运经营权承包经营事宜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各自履行各自的义务。若没有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或者符合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未经协商同意合同不得解除。白山市江源区顺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解除承包经营合同,因其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符合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或约定条件,故,其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因张守峰给白山市江源区顺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欠安装GPS安装费2200元的欠据并承诺2015年4月29日还清。故,白山市江源区顺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张守峰给付安装费22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白山市江源区顺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张守峰给付承包费及代缴的各项费用1575元的请求由于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虽然双方未签订车库租赁合同,因车库的租赁依附于承包经营合同。故,其请求腾让车库的请求亦不予支持。白山市江源区顺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既未扣留×××客车的道路运输证、机动车辆行驶证等有效证件亦未强制×××客车停止运营且×××客车一直由张守峰管理控制。故,张守峰反诉要求白山市江源区顺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停运损失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反诉原告)张守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反诉被告)白山市江源区顺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GPS安装费2200元;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白山市江源区顺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原告(反诉被告)白山市江源区顺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张守峰继续履行承包经营合同;四、驳回反诉原告(被告)张守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张守峰负担。反诉费526元,减半收取263元,有反诉原告(被告)张守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文魁人民陪审员 孙桂兰人民陪审员 潘 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