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理民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喻剑波与伍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剑波,伍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理民初字第113号原告喻剑波,男,生于1961年11月23日,藏族,四川理县人。委托代理人吴顺文,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伍松,男,生于1977年1月13日,藏族,四川理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喻剑波与被告伍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喻剑波以与被告伍松约定的借款归还期限未到期为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喻剑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剑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80.00元(减半收取),由喻剑波负担。审判员 卢春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龚建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