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民一初字第13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杜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威民一初字第1310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杜某甲,农民。原告张某诉被告杜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洪生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杜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在威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杜某乙。由于婚前了解少,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发现性格不和,原、被告经常因琐事争吵,原告于2011年农历正月初四回娘家居住,现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杜某甲辩称,为了孩子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一直对被告挺好,就是原告一生气就不理被告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在威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取名杜某乙。原告曾于2013年12月24起诉与被告离婚,后原告以经慎重考虑为由于2014年1月17日撤回起诉。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双方因闹矛盾于2015年5月开始分居至今,原告现未孕。以上事实由原、被告陈述、结婚证、户口本、孕检证明、(2014)威民一初字第96号民事裁定书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分居时间较短,婚后虽因琐事时有矛盾,但远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且原告亦没有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若双方在以后共同生活中充分认识自身不足,并加以改正,则双方仍有和好可能,为维护婚姻家庭稳定,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诉请不予支持,应给予双方一次和好的机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洪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石良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