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双执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双鸭山市宝利碳化物有限公司、三和宝利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赵可心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分行,双鸭山市宝利碳化物有限公司,三和宝利(北京)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赵可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66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分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248号。负责人丁雪,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双鸭山市宝利碳化物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宝清县。法定代表人赵心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三和宝利(北京)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40号1幢15层1502内18A室。被执行人赵可心,男,1973年5月1日出生。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分行依据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双商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双鸭山市宝利碳化物有限公司、三和宝利(北京)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赵可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依据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双商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执行的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分行申请执行双鸭山市宝利碳化物有限公司、三和宝利(北京)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赵可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维审判员 何 敏审判员 吴宪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伟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