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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行非诉审字第14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朱家辉与广州市天河区卫生局其他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广州市天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朱家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行非诉审字第1427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天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府路1号2号楼10楼。法定代表人:范晓轩,局长。委托代理人:罗伟雄,系广州市天河区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朱家辉,男,197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天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4月23日送达的穗天卫医罚字(2015)第0423030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所作出的上述征收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应准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天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穗天卫医罚字(2015)第0423030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瞿 栋代理审判员 许 青代理审判员 黄 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智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