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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19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王新刚与青岛尚鼎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983号申请执行人王新刚。被执行人青岛尚鼎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延安一路86号107室。法定代表人张国义,经理。申请执行人王新刚与被执行人青岛尚鼎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的(2015)北商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104246.82元、诉讼费用及执行费用。案件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处置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商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 政审判员 张国良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袁 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