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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海法事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南京新瑞达船务有限公司与帕赖索航运公司、正荣汽船株式会社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新瑞达船务有限公司,帕赖索航运公司,正荣汽船株式会社

案由

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九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事初字第61号原告:南京新瑞达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峨嵋路300号405室。组织机构代码76819884-3。委托代理人:吴赶杰,上海瀛泰(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凯兵,上海瀛泰(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帕赖索航运公司(ParaisoShippingS.A.)。住所地:日本爱媛县今治市甲良町1丁目4-52号(4-52,Kora-cha1-chome,Imabari-shi,Ehime-ken,799-2111,Japan)。被告:正荣汽船株式会社(ShoeiKisenKaishaLTD.)。住所地:日本爱媛县今治市甲良町1丁目4-52号(4-52,Kora-cha1-chome,Imabari-shi,Ehime-ken,799-2111,Japan)。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新瑞达船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帕赖索航运公司、正荣汽船株式会社船舶碰撞损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新瑞达船务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新瑞达船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新瑞达船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830元减半收取12415元,由原告南京新瑞达船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姚雪锋代理审判员  钱兵兵代理审判员  杨世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梅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