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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民初字第86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重庆金阳骑龙山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诉被告杨詠童、翁泽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金阳骑龙山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杨某某,翁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8680号原告重庆金阳骑龙山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责人陶建华。委托代理人刘廷。被告杨某某。被告翁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金阳骑龙山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诉被告杨某某、翁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原告重庆金阳骑龙山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翁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金阳骑龙山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金阳骑龙山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翁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金阳骑龙山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