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民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市右江支行与万崇华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市右江支行,万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右民保字第76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市右江支行,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中山一路5号。法定代表人李映,该行行长。被申请人万崇华。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市右江支行与被申请人万崇华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万崇华名下的车牌号桂L×××××中华牌轿车。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市右江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万崇华名下的车牌号桂L×××××中华牌轿车。以上扣押期限为二年。扣押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人不得处分上述被扣押财产。如需续扣,申请人应在扣押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逾期责任自负。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被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建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振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