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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057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张晶与罗雅楠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晶,罗雅楠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05718号原告张晶,男,1945年7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芝茹(原告之女),女,1977年7月16日出生。被告罗雅楠,男,1986年8月7日出生。原告张晶与被告罗雅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居住北京市东城区干面胡同×号房,被告居住东侧北房。2008年,被告在其正式房南侧搭建自建房屋一处,利用原告院落的院墙作为该违章自建房的西墙,并违规在西侧墙面开启窗户,该自建房的地基也高于原告房屋,影响原告房屋的通风、采光、排水,经协商无效,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将借助原告院落院墙搭建的自建房屋及配套设施拆除,将其所承租公房恢复原状。被告辩称:原告的房屋私自翻建二层,本身也是违章建筑,被告的房屋长期就是这样的现状,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承租北京市东城区干面胡同×号公房北房一间,房屋使用面积12.5平方米,被告实际居住原告房屋东侧北房,被告房屋与原告房屋大致东西水平,两房中间约有1米间隔。被告房屋南侧另接建有一层自建房,该自建房西侧为19号院落通道,通道宽度满足日常正常通行,原告亦由此通行。2014年4月,原告在未取得规划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将其承租公房翻建成二层建筑,现已被城管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另,位于被告房屋南侧的自建房亦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照片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必须依据合法的权利来源,只有在其合法权利受到侵犯时,其诉讼请求才能得到法院支持。本案中,原告房屋系违法翻建而成,现已被相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拆除,该房屋不能成为原告所提本案诉讼请求的合法权利来源,故本院对原告在本案中所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至于被告实际使用的自建房是否系违章建筑的问题,因违章建筑的界定系其他相关行政部门的职权,并非人民法院的职责范围,故本院对此不予处理,原告可另行向相关行政部门举报。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晶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成博代理审判员  李双庆人民陪审员  张培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闫 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