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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19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骆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1914号原告骆某某,女,1977年出生,住泉州市台商投资区。被告王某某,男,1976年出生,住泉州市台商投资区。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骆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骆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雷斯凡代理审判员  王惠超人民陪审员  黄雪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明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