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19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骆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1914号原告骆某某,女,1977年出生,住泉州市台商投资区。被告王某某,男,1976年出生,住泉州市台商投资区。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骆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骆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雷斯凡代理审判员 王惠超人民陪审员 黄雪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明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