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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特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赵凤英申请宣告雷少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凤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特字第12号申请人:赵凤英,女,194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石桥乡株木村11组430号,身份证号:430511194810241020.本院审理的申请人赵凤英申请宣告雷少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中,申请人赵凤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撤回对雷少群是否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理。审 判 员  王宇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岳金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