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民初字第016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孙卫东诉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卫东,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1663号原告:孙卫东,男,198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XX,男,197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卫东诉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卫东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贾曼莉代理审判员 周 伟人民陪审员 王 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梦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