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西民初字第10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杨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西民初字第1009号原告杨某甲,女,1966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动力区。被告杨某乙,男,1963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00元减半收取66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吕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