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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西民初字第10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杨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西民初字第1009号原告杨某甲,女,1966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动力区。被告杨某乙,男,1963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00元减半收取66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吕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