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佛法民二初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黄序昌与邓海斌、深圳市安吉货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序昌,邓海斌,深圳市安吉货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佛法民二初字第732号原告黄序昌,男,汉族,身份证住址为广东省佛冈县,身份证号码:×××1518。委托代理人张永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为广东省佛冈县。被告邓海斌,男,汉族,身份证住址为广东省乐昌市,身份证号码:×××631X。被告深圳市安吉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陈福友,总经理。以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赖锦新,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为广东省清新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李志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建华,东方昆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古伊琪,东方昆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序昌诉被告邓海斌、深圳市安吉货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序昌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序昌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序昌撤回对被告邓海斌、深圳市安吉货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24元,减半收取362元,由原告黄序昌负担。审判员 胡海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黎美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