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鼎民监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原告唐宗贤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鼎民监字第3号原告唐宗贤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2015)鼎民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件与刑事案件具有关联性,可能引起审判实体错误,需要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六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院 长 王锦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蔡荣荣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六条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决定再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需要中止执行的,应当在再审裁定中同时写明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并在通知后十日内发出裁定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