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中法立终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樊健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樊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中法立终字第88号上诉人樊某。上诉人樊某不服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5)美民不字第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称,原审裁定对樊某的起诉不予受理,缺乏证据,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判令黄某某将位于海口市流水坡南渡江教师村C3-702房过户至樊某名下。本院经审查认为,樊某因与黄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曾于2014年2月18日向原审法院起诉,其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黄某某将位于海口市流水坡南渡江教师村C3-***房过户至樊某名下。原审法院于2014年5月30日作出(2014)美民一初字第677号民事判决,驳回樊某的诉讼请求。该案上诉后,本院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2014)海中法民一终字第137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现樊某向原审法院起诉的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黄某某将位于海口市流水坡南渡江教师村C3-***房过户至樊某名下。此次起诉与前诉的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均相同,且前诉经过本院二审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此,樊某现就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向原审法院提出同一诉讼请求属于重复起诉,其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樊某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蔡红曼审判员 熊鹤祥审判员 刘大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