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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50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蒋萍平与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萍平,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商初字第5050号原告:蒋萍平。委托代理人:许永献。被告: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当。委托代理人:厉安平(被告公司员工)。原告蒋萍平与被告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诉请,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6月20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冬良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2日公开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蒋萍平及其委托代理人许永献、被告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厉安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查明,2014年6月20日,被告因经营所需,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普通股金凭证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十二个月,年利率18%。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至今未还。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蒋萍平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4年6月20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20元,减半收取1360元,由被告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冬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育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