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执字第008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师益荣与杨红伟、肖国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师益荣,杨红伟,肖国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字第00890号申请执行人师益荣。被执行人杨红伟。被执行人肖国权。师益荣与杨红伟、肖国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秦民初字第005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一、杨红伟、肖国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师益荣人民币47万元及利息(从2014年2月24日至付清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违约金(从2013年7月24日至付清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二、杨红伟及肖国权对上述款项互负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1600元及保全费2770元,共计14370元,由杨红伟、肖国权承担13674元,师益荣承担696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秦执字第00890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军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