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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恢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琦申请恢复执行毛成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恢字第53-1号申请执行人王琦,男,1976年2月9日生,苗族,高中文化,贵州省龙里县人,住贵州省龙里县,务农。被执行人毛成飞,男,1980年4月18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龙里县人,住贵州省龙里县,务农。本院受理王琦申请恢复执行毛成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毛成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毛成飞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毛成飞的银行存款2242.4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江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肖桂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