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新民初字第40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冷立家与被告杨旭、刘秀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立家,杨旭,刘秀莲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4090号原告冷立家,男,198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辽宁省盖州市粱屯镇朱村村8号17。公民身份号码:210881198511085956被告杨旭,男,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红旗满族镇宋屯村434号。公民身份号码:210881196810134237。被告刘秀莲,女,满族,1970年6月2日出生,住址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红旗满族镇宋屯村43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冷立家与被告杨旭、刘秀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冷立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冷立家负担。审 判 长 巨 丹代理审判员 李博群人民陪审员 邹 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阎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