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执字第0024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蚌埠市宝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蚌埠市禹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韩先启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蚌埠市宝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蚌埠市禹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韩先启,韩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蚌执字第00246-1号申请执行人:蚌埠市宝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袁保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史怀畅,安徽史怀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杰,安徽史怀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蚌埠市禹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韩先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韩先启,男,196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执行人:韩侠,女,197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4)蚌民二初字第0012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货款本金105.69万元等。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蚌执字第0024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本案的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丰年审 判 员 陆治铭代理审判员 王亚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巧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