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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刑初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廖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三法刑初字第589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某,女,1984年4月24日出生于湖南省安化县,汉族,在业,住湖南省安化县。因本案于2015年6月9日被抓获,同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5)4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犯容留卖淫罪,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田美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15日,被告人廖某租赁佛山市三水区范湖市场某出租屋二楼39号出租房(以下简称:39号出租房)。同年4月17日,被告人廖某又冒用他人名义租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范湖管理区仙湖路某铺,在该处以他人名义登记、其本人实际经营“纷雪理发店”。自2015年5月起,被告人廖某容留其理发店员工徐某、吉某在39号出租房内卖淫。2015年6月9日,民警先后抓获在39号出租房内嫖娼、卖淫的嫖娼人员及徐某、吉某。据此,公诉机关建议本院以容留卖淫罪判处被告人廖某七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廖某的供述,证人蒋某、徐某、吉某、沈某、张某、詹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检查笔录,租赁合同,收据,通话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材料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无视国家法律,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廖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本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廖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1日,即刑期自2015年6月18日起至2016年1月16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徐晓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艳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