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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区法执字第7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恒民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乔某、闫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口市恒民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乔某,闫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区法执字第777号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恒民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皇城桥南街10号2号楼。组织机构代码证:68277391-5.法定代表人李永明,总经理。被执行人乔某。被执行人闫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宣区民初字第15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变价被执行人乔某、闫某存款、债券、股票、基金等财产99167元及到期迟延履行利息,或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相同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东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费崇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