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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12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任良芬、王琴与钱新民、黄梅县超展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良芬,王琴,钱新民,黄梅县超展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1261号原告:任良芬,。委托代理人:张世龙,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琴,。被告:钱新民,。被告:黄梅县超展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梅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负责人:罗斌,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任良芬、王琴与被告钱新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任良芬、王琴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任良芬、王琴在案件审理中提出撤诉,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任良芬、王琴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任良芬、王琴承担。审判员  胡庆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江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