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17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魏均贵与黄燕强、宁夏爱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均贵,黄燕强,宁夏爱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1764号申请执行人魏均贵,男,196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执行人黄燕强,个体。被执行人宁夏爱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黄燕强,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魏均贵与被执行人黄燕强、宁夏爱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62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魏均贵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执行。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兴民初字第623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黄燕强、宁夏爱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偿还魏均贵借款本金2500000元、利息1318356元及后续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8598元、执行费41775元,共计3878729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宁夏爱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营业场所并2015年8月4日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宁夏爱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3套房屋产权。查明被执行人宁夏爱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宁A×××××车辆,但已被多家法院查封;名下有位于银川市金凤区某栋楼十二层房产但有抵押且被多家法院查封。被执行人黄燕强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通过银行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明下均无银行存款信息。现被执行人黄燕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62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怀智代理审判员 戴岩松代理审判员 何永孝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董恒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